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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大改革

发布时间:2020-11-11 点击数:1170

  近日,发改委关于招投标发布了一则重磅公告,通知中明确指出的要点如下:

  1、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2、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

  3、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

  4、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5、严厉打击各种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人的行为,引导和监督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一、招标方能否仅从经营范围来判断供应商的经营资格?

  基建通律所回答:不能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来判断供应商的经营资格。

  因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并不能反映供应商的所有经营资格。即便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有相关内容,也并不表明该供应商必然有相应的经营资格。因为根据政策,如果你在工商部门登记时,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里涉及需要行政许可的经营资格时,必须在获得营业执照后再持营业执照及有关材料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且只有在获得行政许可证书后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而不是取得营业执照就有经营资格了。而对于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一般经营项目,供应商可自主选择经营,也无需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来判断其经营资格。

  因此,营业执照已无法反映供应商的经营资格情况,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来判断供应商的经营资格显然是错误的。 这也是证照分离改革的根本所在!

  二、很多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涵盖招标要求的货物和服务等”,是否合理?

  基建通律所回答:这种做法明显属于用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

  因为投标人的经营资格的判断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经营的,投标人必须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才能参加相关项目招标活动,这个上面一条里已经说明了。即便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没有相关的内容,但投标人已经取得了行政许可的,同样具备了经营资格;

  (2)不需要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不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是否有相关的内容,投标人都可以经营,不受任何限制。

  结论:因此,判断一个投标人(供应商)是否有经营资格,只需要看法律法规对招标采购项目是否有需要行政许可的资格资质要求。如果有,投标人(供应商)须获得相关行政许可,否则不能参加招投标采购活动。此时,判断供应商的经营资格,不管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只看相关行政许可证书;如果没有,则不需要审查其经营资格,也不需要从经营范围来判断其经营资格。

  以前招标方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理由排斥其他投标人,可能还属于打了擦边球,被排斥的投标人有口也说不出啥。而此次发改委的政策通知一出,就相当于官宣了,以后招标方就不能再这样操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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